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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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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请人自愿向江苏华夏检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检验)申请相关业务服务。

2.1 华夏检验出具的测试报告或/和检验证书所反映的内容是华夏检验根据申请人所提供的样品、相关资料及所作出的指示下,在技能与注意在当时当地客观上得以行使的条件下,已尽适当注意义务及经使用适当技术实施检验后所签发的。报告或证书中的检验结果反映华夏检验当时当地条件下的检验情况。出具报告或证书后,相同或不同的检验机构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以相同或不同的检验方法、技术或仪器对同一种产品所做出的不同检验结果,不能成为申请人向华夏检验请求任何赔偿的合法理由。

2.2 如申请人希望华夏检验使用某种检测方法或技术,请以明示方式告知华夏检验。在华夏检验使用申请人确定的检验方法或技术进行测试、检验、鉴定并出具测试报告或/和检验证书后,申请人不得以使用其它检测方法或技术所得到的不同检验结论为理由,对华夏检验已出具的测试报告或/和检验证书提出异议,更不得以此作为索赔理由。

2.3 华夏检验出具的测试报告与检验证书并不免除申请人在其所签订的相关合同中所约定的权力和义务,与此相反的规定对华夏检验均无约束力。

2.4 以对申请人所送样品的测试和分析为条件所签发的测试报告或/和检验证书,华夏检验对上述样品的具体意见并不反映对整批货物的抽样检测。如果需要对整批货物作特别的安排,实施整批货物的抽样工作,申请人须提前作出明确指示。

2.5 申请人申请华夏检验对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测进行见证。申请人同意华夏检验在第三方测试时,在现场见证检验结果和提交检测结果。华夏检验不对第三方使用的检验仪器精度和检验方法、分析人员及检测结果负责。

3.1 华夏检验仅对证书中严重失实的的检验结果承担赔偿责任。而且,申请人因证书中出现严重失实的检验结果要求华夏检验赔偿其损失的,华夏检验应赔偿的金额总计无论如何不超过检验费或佣金的十倍。对于申请人因严重失实的检验结果所引起的间接损失,包括申请人与任何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中可期待利益的损失,将来业务和客户的损失、生产的损失、合同不能履行的损失等,华夏检验不负任何赔偿责任。当涉及到多项检验费用或佣金的支付时,如果检验费用或佣金是分别计算的,申请人申请赔偿的费用只以其中的一项或多项存在严重失实的检验结果所发生的检验费或佣金作为计算标准,而不是以申请人已交纳或应交纳的全部检验费和佣金来计算赔偿额。

3.2 如确因华夏检验的责任,造成测试报告或/和检验证书中检验结果严重失实的,申请人可在与华夏检验签定协议之日起12个月之内提出赔偿,提出赔偿的方式包括直接向华夏检验要求赔偿,向法院起诉及申请仲裁;超过规定期限提出赔偿的,华夏检验对申请人的赔偿责任将当然免除。

3.3 华夏检验按约定的工作日期进行检验工作,出具测试报告或/和检验证书,但客观情况导致无法及时出具测试报告或/和检验证书的情况除外。

4.1 申请人所提交给华夏检验的文件(包括第三方的文件或反映申请人与第三方有约定的文件),诸如销售合同、信用证、提单等,仅被华夏检验认为是信息的提供,并非对华夏检验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约定或限制。

4.2 申请人须在适当的时间内对华夏检验提出的所有服务要求或指令提供充足的说明、介绍或信息,以确保华夏检验得以应申请人的要求顺利实施服务,因申请人延迟给予足够的信息,造成华夏检验无法及时进行测试、检验或鉴定并出具测试报告或/和检验证书的,华夏检验不构成违约,并不负因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4.3 华夏检验对申请人所提供资料或/和信息的错误、遗漏或虚假及其引起的后果不负责任。

4.4 为确保华夏检验实施服务的有效性,申请人应提供准确、有效的电话、地址或电子邮箱,以确保华夏检验人员能收到申请人所发出的传真、电子邮件、信函等书面文件以及华夏检验能将有关信息及时传达给申请人。如申请人变更通讯方法、应及时通知华夏检验,否则华夏检验不承担延迟送达的法律后果。

5.1 自华夏检验出具测试报告或/和检验证书之日起,华夏检验将对由申请人提供的样品进行保存,如无特别书面约定,保存期为30天,超过30天保存期或特别约定的保存期,华夏检验有权单方面处理样品。如果申请人需退回样品,应事先提出要求,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应由申请人支付,保存期届满后,如申请人要求华夏检验继续保存样品,并且继续保存两个星期以上的,华夏检验有权向申请人收取一定的仓储费。 

5.2 保存期间华夏检验仅负责提供场所存放由申请人所提供的样品,华夏检验没有义务保障样品免于损坏、减少或灭失。

5.3 申请人应对样品的特性、存放方法和存放期限,可能产生的危害结果等事项以明示的方法告知华夏检验。如该样品具有严重危害性或危险性,华夏检验有权要求由申请人提供场所存放样品。

5.4 申请人提供的样品在华夏检验检验及保存期间,如公检法部门及其它执法部门要求查封、扣押、提取样品或采取其它法律措施,华夏检验不再承担保存及其它责任,申请人亦无权因此向华夏检验请求任何赔偿。

6.1 申请人应按约定的适当时间与费用要求按时支付有关费用:如双方约定不明的,则在华夏检验发出交款通知书之日起30天内支付相关的费用。申请人对交款通知书中确定的费用有异议的,应在收到交款通知书之日10天内向华夏检验提出,否则,视为申请人承认交款通知书上所确认的费用数额。申请人逾期交纳费用的,应向华夏检验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申请人尚未支付的全部费用作为计算标准,以每日千分之一的比率计算。从付款期限届满起计至所有款项付清为止。

6.2 申请人无权与华夏检验在会计方面有不同意见为由而保留或推迟任何已到期款项的支付,或者超越赔偿期限处理赔偿事宜。

6.3 申请人在委托华夏检验进行测试、检验、鉴定或从事其它服务后,如申请人发生任何可能造成无力支付或终止支付华夏检验的费用的事件,如无力偿还债务、中止业务、歇业、破产等,华夏检验有权立刻单方面延缓、终止进行申请人委托的所有事项。由此造成华夏检验迟延完成任何服务的,部分或全部终止任何服务的,华夏检验均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但申请人仍应按华夏检验已实际进行工作的进度,数量支付已实际发生的所有费用。

6.4 如因申请人的原因造成华夏检验的服务被中断,所有实际发生的费用或者因服务中断所支出的费用,申请人均须支付给华夏检验。

6.5 虽然申请人与华夏检验就服务内容已有约定,但如出现不可预见的事件致使需增加额外支出,华夏检验应通知申请人实际增加额外支出的情况,如申请人没有书面函件表明其要求中断或终止该项服务,应视为申请人已授权同意支付因此所额外增加的费用,并对华夏检验为完成工作所增加的额外的工作量予以补偿。

7.1 经华夏检验授权的任何分支机构、代表处或与华夏检验合作协议的检验、测试机构均可代表华夏检验执行全部或部分已达成合约的工作。

7.2 在华夏检验授权范围内,华夏检验每一个工作人员,代表处或分支机构对外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依法承担有限责任。

8.1 申请人同意为所要求实施的服务消除所有的障碍。不论华夏检验是否提出要求,申请人均应确保华夏检验工作人员所到达的工作地点、环境确经慎重考虑并具有足够的安全保障。因申请人未提供足够的安全保障措施,华夏检验及其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到上述工作地点进行工作;如申请人未提供足够的安全保障措施造成华夏检验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申请人应负赔偿责任。

8.2 如申请单上所陈述的整批货物或样品中有实际存在的或潜在的任何危害或危险,或在检验、测试过程中有实际存在的或潜在的任何危害或危险,如放射性的、有害的、有毒的元素或材料,环境污染或毒害等,须事先书面通知华夏检验及其工作人员。如申请人未履行通知义务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由申请人承担全部责任。

9.1 如果申请单上没有法律上认可的申请人公司印章及经申请人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则该份申请单无效。

9.2 申请人声明保证申请单上所填写的内容的真实性与正确性。任何虚假、错误内容所导致检验结果有误或申请人以及其它有关方面损失的,由申请人承担全部责任。

9.3 申请人与华夏检验一经签订书面申请单,则对双方产生约束力,未经双方书面同意,已签订的所有文件中的内容不得变更、修改或放弃。

10. 如果申请人要求把申请人送检的分析样品送交第三方实验室进行检测,并且该分析样品在华夏检验的实验室已被证明其结果的,华夏检验不对第三方检测的结果负责。如申请人提出要求,华夏检验只对上述样品来源于申请人以及经申请人要求送交第三方实验室进行检测做出证明。

11. 华夏检验既非保险业者又非担保人,没有义务承担一切具有保险及担保能力的责任。申请人应为可能发生的损失或危险自行申办保险并支付相关费用,以在损失或危险发生时得到适当的保障。

12. 在任何情况下,申请人不得改变、篡改或损伤华夏检验的证书或报告中的内容及外貌。所有由华夏检验出具的测试报告或/和检验证书的部分或全部,版权属华夏检验所有;未经华夏检验同意,申请人不得用作广告促销等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种用途。

13. 如果申请人违反本国及相关国家的有关规定,擅自进出口或者经营被限制以及被禁止进出口的货品,所涉及到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华夏检验无关。 

14. 适用法律及管辖:本条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条款产生的各种争议按照华夏检验与申请人具体约定的方式解决。

15. 本条款以中英文两种文本书就,如有歧义以中文为准。